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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虽然一字之差,但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确有很大的差别,实务中发生的一些经济纠纷,也有不少是因为分不清定金和订金的区别而引起的。因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头脑清醒,区分清楚“定金”和“订金”,以免在消费过程中经济受损失。
1、定金
法律上对定金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保证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
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第一、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第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2、订金
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订金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却被广泛的采纳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买卖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 ; 相反,若商家不履行义务也不需要双倍返还订金。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是一种单方的行为,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
2、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如数退还;定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具有法律效应,一般情况下无法退还。
3、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